一、計畫源起:
屏東縣政府於99年8月6日辦理「養水種電」招商,針對林邊及佳冬塭岸、光林、鎮林、佳和、新埔及塭豐等六地段25000峰瓩的電廠設置,經評選後選定五家主力廠商進行投資合作。
『養水種電』計畫在能源局、台電、縣府及廠商的協力合作,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設備認定、系統衝擊、併聯審查等行政流程,預定在99年12月20日由縣府辦理台電與廠商簽約見證儀式。簽約前夕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經濟部於99年12月17日公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其電能躉購費率由『簽約日』之公告費率更改為『完工日』之公告費率,縣府、廠商及農民對於完工日當年的躉購價格的未知,使得『養水種電』計畫充滿投資報酬不明的風險,整個計畫因此而停擺。
經過縣府、業界、社會輿論及農民的陳情及能源局、台電及工研院等技術單位現地勘查及工程評估後,對於地層下陷及莫拉克災區的施工困難證明,經過三個月的努力終於獲得行政院通過將本計畫採行專案,經濟部在100年3月18日以經能字第10008000010號函核定『經濟部試辦補助屏東縣政府在地層下陷且屬莫拉克風災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計畫』,依台電公司估算本地區的施作成本高於一般地面型的太陽光電每峰瓩4萬元以上;若以100年度一般地面型每峰瓩成本是10.5萬元,預估本地區施作成本每峰瓩14.5萬元以上;經濟部則每峰瓩補助4萬元。
經濟部對於屏東專案€補助原則確認後,原獲得施設太陽光電廠的廠商,其中施做塭岸段及光林段的廠商表達無法再繼續承作,經縣府3月29日評審後,仍有三區未有廠商施作,故辦理本(第三)次的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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