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10年度住宅補貼申請作業
1.110年度受理申請期間:
111年度最新消息
※詳細消息依後續內政部營建署公告為主
第一次受理期間(已停止受理):
110年08月02日(一)09:00 至 110年08月31日(二)17:00止
受理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貸款利息補貼
第二次受理期間:
111年02月14日(一)09:00 至 111年02月25日(五)17:00止
僅受理租金補貼
2.本縣110年度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租金補貼:共2665戶
第2次受理:444戶
3.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租金補貼:租賃住宅所在地位於屏東縣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戶籍所在地位於屏東縣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戶籍所在地位於屏東縣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限額如下表(屏東縣):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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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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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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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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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動產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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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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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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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3,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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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
22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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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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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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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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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6,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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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2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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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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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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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萬元
|
4萬6,508元
|
每人
22萬5,000元
|
5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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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補貼金額分級
第1級:最高新台幣3,600元
家庭成員2人(含)以上且具低收入戶 或
家庭成員3人(含)以上且具中低收入戶。
第2級:最高新台幣3,200元
非屬第1級及第3級者。
第3級:最高新台幣2,000元
家庭成員1人未滿40歲 且 不具其他弱勢身分者。
5.申請準備資料
(一)申請書
開放線上下載、或至鄰近公所領取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等。
(三)完整租賃契約書
雙方簽章、租賃地址、起訖日期、
每月租金、雙方身分證字號均為必填項目。
(四)租賃房屋登記資料
如建物第二類謄本、房屋使用執照、所有權狀影本等。
(五)郵局存摺影本
無法使用郵局以外帳戶撥款、
帳戶非申請人需填寫切結書。
(六)特殊條件加分證明-未檢附不予加分
如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重大傷病等
6.住宅補貼問與答
7.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即公益出租人)
(一)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
(110年6月9日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1萬元)
(三)地價稅適用住宅法第16條自用住宅用地利率為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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