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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發佈日期:106-06-27
要件:1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使用申請書、2畜牧場經營計畫書、3土地登記及地籍圖謄本、4畜牧設施配置圖、5畜牧場位置略圖、6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7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等1式3份及向公所繳交規費收據影本(依據畜牧設施項目每棟舍200元)。
流程:向土地所在轄區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所申請之畜牧設施總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授權公所審查核發;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公所受理初審符合後,送縣府複審核發)。
類別:
[畜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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