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0月3日(90)農輔字第900149905號函釋,依農會法第
12條第3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
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有關雇農會員於該法修正生效後變更雇主之會員
資格一節,請依本會90年5月16日(90)農輔字第900121729號函示:「凡90年
1月20日農會法修正公布前,農會雇農會員於受僱期間雇主死亡,持續受繼承
人僱用,且繼承人加入為農會會員時,同意貴府意見,仍應受臺灣省各基層農
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第3點第3款之限制,至該雇農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
內檢具相關證件,向農會申請變更,其年資未中斷,反之,即喪失會員資
格。」規定辦理;且雇主須為農會之自耕農或佃農會員,其農地座落應受與雇
農住址同一縣或不同縣毗鄰鄉、鎮、市、區範圍之限制。若雇農住址遷離原農
會組織區域時,依法應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