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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戶口資料

日治時期相關法規規定

 日治時期戶口用語解釋:
 
媳  婦  仔:
媳婦仔於戶內結婚,婚後再離婚時,須回實家。
(註:實家、生家、原家等字詞,其意皆為『原居住之家』)
養子緣組:
養子緣組(收養)入戶,不記養父母姓名只在續柄細別填記為何人之養子女。
 婚姻(結婚):
 
1、離婚的婦女未回生父母家復籍或因生家廢絕為未創戶時,不得再嫁之。
2、結婚嫁人的婦女應拾生家的姓,改從婚家的姓。
3、結婚前出生庶子,因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此時,記事欄須記入
「因父母結婚,庶子何人取得婚生子身分」,另外其他婚姻、收養關係者應通報更正之。
 離婚:螟蛉子(養子)或養女與家女或家男結婚後,再離婚時,須回原戶復籍。
 招夫、招婿(招贅婚姻):
 
1、招贅婚姻時,其子冠招婚家母姓者,其親屬關係,依母親的親屬關係來記載稱謂。
2、子冠招夫姓者,其親屬關係稱謂為「同居人」,但出生別則依母親之親屬關係為之,
並於親屬細別欄記載「招夫○某○男」。
◎註:本章資料摘自2001年3月台中縣政府編印日據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