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治時期戶口用語解釋: |
| 媳 婦 仔: | 媳婦仔於戶內結婚,婚後再離婚時,須回實家。 (註:實家、生家、原家等字詞,其意皆為『原居住之家』) | 養子緣組: | 養子緣組(收養)入戶,不記養父母姓名只在續柄細別填記為何人之養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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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結婚): |
| 1、 | 離婚的婦女未回生父母家復籍或因生家廢絕為未創戶時,不得再嫁之。 | 2、 | 結婚嫁人的婦女應拾生家的姓,改從婚家的姓。 | 3、 | 結婚前出生庶子,因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此時,記事欄須記入 「因父母結婚,庶子何人取得婚生子身分」,另外其他婚姻、收養關係者應通報更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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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螟蛉子(養子)或養女與家女或家男結婚後,再離婚時,須回原戶復籍。 |
| 招夫、招婿(招贅婚姻): |
| 1、 | 招贅婚姻時,其子冠招婚家母姓者,其親屬關係,依母親的親屬關係來記載稱謂。 | 2、 | 子冠招夫姓者,其親屬關係稱謂為「同居人」,但出生別則依母親之親屬關係為之, 並於親屬細別欄記載「招夫○某○男」。 ◎註:本章資料摘自2001年3月台中縣政府編印日據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編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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