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_menu
:::

協尋親友服務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基於為民服務理念,秉持合法、合理、合情之處理原則,運用戶政所現有資源,提供民眾另一個尋找失聯親友的管道,藉以協助民眾解除縈繞心中的牽掛,並有效營造政府機關貼心、關心與同理心的服務形象。

一、申請要件:
1.具有正當協尋親友原因。
2.被尋人曾設籍本縣。
3.提供足資佐證資料。

二、申請方式:
1.現場填寫申請書:
申請人親至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受理人員確認身分後,填寫「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
2.郵寄提出申請:
當事人以書信郵寄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經受理人員查核無誤後辦理。

三、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人有從事商業買賣仲介行為、債權債務、尋仇、感情因素或其他不當動機者。
2.被尋人未曾設籍本縣者。
3.未提供足資佐證資料者。
4.以特定目的或活動辦理為由申請者(如同學會、宗親會、族譜製作…等)。
5.對於已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之協尋案件,遇有申請人無法提供新事證,而仍一再申請者,不予處理,但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四、相關檔案:
  • 相關檔案
    1. 戶政事務所提供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