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獸醫師法第5條: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前項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 獸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30~17:30
具執業資格之獸醫師(佐)
1、加入當地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會員證書) 2、2吋大頭照2張 3、在職證明文件(聘書、派令) 4、獸醫繼續教育20積分(獸醫師證書取得5年內或歇業2年內免檢附)
證照費新台幣1500元
1、執業獸醫師(佐)不得在兩個以上之縣市辦理執業登記 2、執業獸醫師佐不得兼任其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藥品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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