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獸醫師(佐)如有執業事項變更,應依獸醫師法第8條規定,應於10日內向原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執業事項變更。
獸醫師法第8條:獸醫師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10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遷移至原行政區以外執業者,並應依第5條之規定辦理。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30~17:30
執業獸醫師(佐)
轉服務證明文件(例:聘書、派令等)
核備業務不予收費
執業事項變更或異動須於事實發生後10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備。如未依規定則處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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