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診療機構如有開業事項變更,依規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獸醫師法第20條: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10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備。遷移至原行政區以外開業者,並應依第17條之規定辦理。
上午08:00~12:00 下午13:30~17:30
私立獸醫診療機構 公立獸醫診療機構
1、原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及獸醫師(佐)證書正本----歇業、停業申請 2、原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正本、設施設備清冊及平面圖---遷移申請
診療機構遷移申請時需符合(屏東縣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本頁對您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