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動物用藥品之販售,應向本縣(動物防疫所)申請並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資格後,方可販售。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未取得前項許可而自行販售動物用藥品,依同法第40條第11款核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上午08:00~12:00 下午13:30~17:30
申請資格種類: 1、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業務 2、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 3、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之零售 4、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兼營動物用藥品零售 5、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對其會員或社員為零售對象
1、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及訓練結業証書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登記營業場所之設備配置平面圖 4、任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切結書 5、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6.開業及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
許可證費用1000元
1、公司行號須先辦理工商登記 2、聘用藥品管理人員資格,身分須為獸醫師、獸醫佐、藥劑生或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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