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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發佈日期:110-07-26 資料來源:里港地政事務所
有關民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按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為配合新制,有關本部地政類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涉及成年之規定者(如附件),業已配合全盤檢視其適用民法新制之情形。
法務部製作動畫短片,各版本檔案下載連結(國語版https://is.gd/W7TvOJ;臺語版https://is.gd/tTgKvN;客語版https://is.gd/720Bt9)
相關檔案
內政部地政類主管法令涉及青年權益年齡限制規定
(16.34KB).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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