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辦理手續及所需證件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1.申請書。
2.地籍謄本乙份。 |
路燈修復申請 |
採單價發包,鄉民報修路燈故障,一周內修復。 |
工商登記 |
營業登記 |
1.申請書。
2.預查表。
3.房屋使用證明。
4.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5.規費。 |
變更登記 |
1.申請書。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規費。
4.委託書(申請人親辦免附)。 |
停業、復業登記 |
1申請書。
2.委託書(申請人親辦免附)。 |
申請農業用地作業使用證明所需檢附證件及事項 |
1.近一個月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目的事業主管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4.申請土地如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
5.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之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6.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應繳交費用,申請一筆者每件收取新台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者,另收取新台幣三百元,證明書核發以一份為原則,若為同一申請案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份,每增加一份,應另收取證明書費,每份以新台幣一百元計算。
7.申請之農業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
位置,並簽名或蓋章。 |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休耕直接給付、輪作獎勵認定基準 |
以八十三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辦理對象,認定方式如次:
- 種稻有案田區:以稻作航測分佈圖或稻農向執行單位(公所
-
(二) 契約蔗作有案田區:以台糖公司提供之契作資料認定。
(三) 保價雜量有案田區:由於保價收購雜量規定轉出種植者不得
再轉入,八十六至九十二年間無新增面積,以八十三年至八
十五年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四) 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田區:因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轉作
休耕有案田區之涵蓋範圍最大,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稻田
轉作補貼清冊認定。
(五) 其他規定:
1、同一田區在同一年度內之直接給付、輪作獎勵或保價收購,
以兩次為限,同一期作不得重覆辦理收購或領取獎勵及直接
給付。
2、農戶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申報面積不符時,應於該地
區申報後一個月內自動申請更正。參加輪作或休耕之田區如
申報不實或經抽覆查不合格者,該筆耕地將取消連續三期辦
理本後續計畫各項保價收購及獎勵與直接給付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