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本縣未滿十五歲之兒童少年,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條例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偶死亡或失蹤者。
2、因配偶惡意遣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4、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5、家庭暴力受害。
6、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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