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服務項目 | 辦理手續及所需證件 |
獎助學金 | 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學生獎助金補助經費(含五專一、二、三年級)、高中職學校學生獎助金補助經費 | 1.學生須設籍於琉球,且須連續設籍滿2年以上。 2.已蓋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學費繳費收據或就學貸款收執聯或在學證明。 3.學生戶口名簿。 4.家長或學生本人其中一人印章。 5.家長或學生本人其中一人帳戶封面影本。 6.本鄉農、漁會及郵局(不限本鄉)帳戶。 以上4~6項目家長須同一人。 |
國中、小學生獎助金補助經費 | 凡學籍在本鄉國中、國小學生,由學校統一造冊送本所辦理。 |
墳墓起掘申請書 | 1.受葬者除戶謄本(可看出申請者與受葬者之關係)一份。 2. 申請者與受葬者關係之其他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4.檢附撿骨起掘前之墳墓照片一張。 5.委託申請者,繳交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生命紀念館塔位申請 |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2.除戶謄本。 3.死亡證明。 4.火化許可證。 5.起掘證明書。 6.骨灰、骨骸遷出證明書。 (4.5.6.項證件擇一辦理) |
各村辦公處核發人民申請證明 | 1.法院公證授權書。 2.日據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證。 3.擁有農機證明書。 4.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5.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6.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7.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8.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9.非軍事管制區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10.飼養家畜、家禽頭隻數證明。 11.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12.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13.無力繳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 14.實際從事漁業證明。 15.就讀國立特教學校學生清寒證明。 16.現無工作證明。 17.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致其家境生活困難之清寒證明。 |
琉球鄉調解委員會 | 民事事件 | 如借款、標會不清償、車禍、公害、損害賠償、房地產買賣、租賃占用、財產繼承、商事買賣糾紛。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申請調解: 1.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養、協議離婚等。 2.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事項。 3.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或禁治產等事項。 4.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後。 5.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租佃爭議事件。 7.關於畸零地糾紛。 |
刑事案件 | 以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為限。如妨礙風化、婚姻及家庭、傷害、妨害自由、名譽及信用、秘密、親屬間財產犯罪、毀損、妨害電腦使用罪。 民刑事件已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申請調解。 |
如何申請調解 | 1.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表,經調解委員會有關人員收案後,申請調解手續及告完成。 2.口頭申請:由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至公所民政課向服務人員陳述申請調解之意思表示,做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名、蓋章及完成。 |
如何申請法扶服務 | 1.申請人身分證。 2.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 全戶(含申請人)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上述第3、4項請向國稅局辦理) 5.如為中低、低收入戶,請提供可證明為中低、低收入戶之資料。 6.相關官司案件資料。 |
兵役業務 | 國民兵證明遺失申請補發 | 1.國民身分證。 2.印章。 |
退伍令(證明)遺失申請補發證明 | 1.國民身分證。 2.印章。 |
役男申請複檢 | (1)公費: 1.申請書。 2.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分證、印章。 (2)自費: 1.身分證。 2.印章。 3.填具同意書。 4.持同意書前往醫院複檢。 5.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複檢醫院兵役專用診斷證明書申請逕判 |
役男免役證明書初次核發及遺失補發 | 1.初次核發無須任何證件。 (經役男體檢判斷免役體位者由本所主動發文縣府製給) 2.補發者:本人身分證(更名者檢附戶口謄本)、印章。 |
役男申請禁役證明書及遺失補發 | 申請資格: 1.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2.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含感訓處分) 應備證件: 1.身分證、印章。 2.出監證明書。 3.假釋證明書。 補發者:本人身分證(更名者須檢附戶口謄本)、印章。 |
現役軍人申請服兵役證明 | 1.身分證。 2.印章。 |
役男申請出境 | 無須至公所辦理,逕為登入役政署網站「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 |
役男兵籍調查 | 1.接到通知書。 2.逕至役政署網站「兵籍調查線上申報」,填寫資料即可。 |
後備軍人歸鄉報到 | 服役單位與電腦作業系統中自動轉移,無須至公所辦理任何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