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辦理手續及所需證件 |
契稅申報 |
不動產之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承典,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檢附以下證件,向本所申報契稅,完納契稅後連同契約書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手續。
● 契稅申請應檢附之證件(處理期限為七天):
1、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共三份。
2、買賣雙方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以上任選乙種)。
3、建物所權狀影本乙份。
4、本年度房屋稅納繳收據影本。
5、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應檢附稅籍資料及賣方印鑑證明乙份。
● 法院拍賣案件
1、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乙份。
2、買方戶籍資料乙份。
3、稅籍證明乙份。
4、建物謄本乙份(以上影本證件切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
綜合所得稅申報收件 |
每年五月一日至卅一日止,協助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
應檢附之證件:
1、扣繳憑單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3、納稅義務人印章。
4、其他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電話:8330132 |
房屋稅地價稅補發稅單(當年度) |
請提示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或檢附以前年度稅單收據。 |
房屋稅 |
請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卅一日繳納,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 |
地價稅 |
請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卅日繳納,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
※屏東稅捐處東港分處電話:8354780 |
代辦離島車輛免牌照稅申請
(上班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
1、請把申請辦理之車輛開至本所前廣場。
2、請自動指示該車輛之引擎或車體號碼(以利辨識)。
3、當年度繳納之牌照稅單正本。
4、車主印章。
5、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6、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自小客車限制為2400c.c以下,他種車輛則無限制 c.c 數。 |
出納支票請款業務 |
請攜帶印章或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至本課出納人員處領取支票。
※如須電匯請款,請洽(08)861-2501轉152 財政課林冠宏先生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