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服務項目 |
辦理手續及所需證件 |
全民健保 |
榮民(無眷屬加保者)免繳保費 |
1.申請書。
2.榮民證影本一份。
3.身分證影本一份。
4.印章。
5.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榮眷每人每月繳413元 |
1.申請書。
2.榮民證影本一份。
3.身分證影本一份。
4.印章。
5.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費率5.17% |
*滿20歲以上無職業及無可依附對象者(已婚者,須夫妻同保)。
1.申請書。
2.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3.印章。
4.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如為轉入者,須附轉出證明書以憑辦理。
*所有代辦人皆須攜帶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
換領健保卡 |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2.2吋照片一張。
3.印章。 |
轉入 |
1.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前單位之健保轉出證明單。
3.其他資料(退伍證明或入出獄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4.印章。 |
轉出 |
1.被保險人印章。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
停保 |
1.身分證、印章。
2.出國證明機票或失蹤證明。 |
復保 |
1.入出境證明護照或身分證。
2.被保險人印章。 |
退保 |
1.印章。
2.相關證明文件。 |
社會福利津貼補助 |
低收入戶 |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受補助者郵局存摺影本。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在學之學生證影本。
6.其他相關文件。 |
婦女生育津貼 |
1.產婦本人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滿三年。
2.子女出生初次申報戶口於本鄉且於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3.子女設籍後之戶口名簿(乙式)。
4. 申請人印章。 |
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申請條件: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未滿十八歲,未曾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且符合以下資格者:
1.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
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3.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由受理之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查調並
檢附)。
4.兒童及少年之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
5.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證明文件。 |
中低收入戶 |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戶口名簿。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在學之學生證影本、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 |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補助 |
申請條件:
(本扶助除第4項未婚懷孕婦女限定女性申請外,其餘款項歡迎男性符合資格者提出申請)設籍屏東縣六十五歲以下之特殊境遇家庭,全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ㄧ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且需獨自扶養尚在就學之子女。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
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且獨立撫養未成年子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
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
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所得未
達基本工資。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
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
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
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戶口名簿。
4.補助者郵局存摺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在學之學生證影本、診斷證明書、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在學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
5.補助者郵局存摺影本。 |
鄉急難救助 |
申請條件: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生活陷入困境者。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及召集入營服兵役
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事實三個月內由本人或其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
應備證件: |
身心障礙相關業務 |
申請或補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
申辦身心障礙證明:
1.須備齊3張1吋照片(須可供辨識為本人之照片)、身分證或戶口名簿(14歲以下)、印章、原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免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如無代理人免附),至縣內任一公所社會課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表。
2.申請者本人須攜帶身心障礙鑑定表至衛福部公告之鑑定醫院請醫師、第二鑑定人員進行評估。
3.由鑑定醫院將身心障礙鑑定表送至本縣衛生局審核,經衛生局審核後逕送本府社會處,社會處經專業審查後依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函文至本縣鄉(鎮、市)公所,由鄉(鎮、市)公所通知民眾領取身心障礙證明;民眾於鑑定醫院完成醫療鑑定至公所通知領取身障證明之期間約莫30個工作天。
※跨縣市郵寄申請(如您居住在外縣市,不便返回本縣申請):
(1)請您先致電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表明欲跨縣市申請鑑定表。
(2)由公所郵寄空白申請表至您的居住地,請您填妥申請表內容並於第3頁簽章,並附上申請人與代理人(如無免附)之身分證影本、申請人之1吋照片3張、原身障證明或手冊影本(如無免附)裝入信封內,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辦身心障礙鑑定』,寄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
(3)待公所收件並完成申請表件及資料登打後,將申請表及鑑定表寄回您的居住地,請申請人或代理人確認申請單無誤後,即可至鑑定醫院進行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補換發:
申請補換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因遺失、滅失、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家屬申請。
1.檢具1吋半身照片2張
2.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向戶籍鄉(鎮、市、區)公所或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
礙福利科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
4.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之他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證
明家屬關係。 |
身心障礙生活輔助器具及醫療輔具補助(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申請條件:
1.設籍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
(以下簡稱基準表)補助對象。
3.依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規
定,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
人員或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
報告,有裝配輔具需求者。
4.申請補助項目須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職業災害勞
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關於職務再設計或職業災害補助或其他行
政機關補助方案之輔具。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印章。
3.身障手冊影本。
4.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之醫生診斷證明書以及相關之治療師評估報告
正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在學之學生證影本、低收入戶證明…等)。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 |
申請資格:
- 持有(新核發身障證明)者:
經鑑定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一人,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2.持有(原舊身障手冊)者:
領有身障手冊者或其家屬同一戶號內之親屬一人得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已領有停車位識別證,舊證需一併繳回。
1.申請書。(非身障者本人需另填委託書)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3.駕駛執照影本。
4.汽車行照影本。
5.駕駛執照、行車執照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時,應檢具戶口名簿
或(影本)以確認親屬關係。
6.印章(身心障礙者 及 受委託人)。
7.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判定有行動不便之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須經由公所透過資訊系統查詢,或協請
民眾提供本府核定之公文或通知書),確認後始可辦理,並非所有
身心障礙者均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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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康巴士運輸服務 |
1.出車時間:週一~週五每日上午8:00~17:00。
2.服務對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3.服務範圍:琉球鄉。
4.服務區域:起點或終點位於本鄉境內醫院或至公民營碼頭。
5.預約方式:需於用1天前預約訂車。
6.收費方式:免費。
7.預約電話:司機 黃威峰 0911873677
鄉公所聯絡電話:08-86125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