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要件:
- 具有正當協尋親友原因。
- 被尋人曾設籍本縣。
- 提供足資佐證資料。
二、申請方式:
- 現場填寫申請書:申請人親至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受理人員確認身分後,填寫「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
- 郵寄提出申請:當事人以書信郵寄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經受理人員查核無誤後辦理。
三、受理方式:
- 申請人填妥「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並檢附足資佐證資料,經受理人員檢視符合申請要件者,送交收文人員收文後,轉交業務承辦人辦理。
- 業務承辦人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處理如下:
- ❶查得被尋人資料:通知被尋人,並另復知申請人處理情形(不得提供被尋人之相關資料)。
- ❷查無被尋人資料:函復申請人。
- 轉知被尋人時,應明確告知下列事項:
- ❶個人資料來源。
- ❷機關名稱。
- ❸個人資料之類別。
- ❹個人資料利用之目的、對象及方式。
四、處理原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 ❶申請人有從事商業買賣仲介行為、債權債務、尋仇、感情因素或其他不當動機者。
- ❷被尋人未曾設籍本縣者。
- ❸未提供足資佐證資料者。
- ❹以特定目的或活動辦理為由申請者(如同學會、宗親會、族譜製作…等)。
- ❺對於已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之協尋案件,遇有申請人無法提供新事證,而仍一再申請者,
- 不予處理,但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戶政事務所函知被尋人時,應檢附申請書(不含身分證件字號)及必要之佐證文件影本(如書信、照片…等),以資被尋人確認。
- 承辦人員依規定不得將被尋者之相關資料提供申請人,僅得告知申請案之處理情形。如轉知被尋人時,則註明「由被尋者自行決定是否與其聯絡」,以保障被尋者隱私及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