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編
(1)合法建築,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書,檢附勘驗合格之建造執照正本及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地籍配置圖)。
(2)違章建築(無建造或未經建管單位核准建造有人居住之房屋),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書,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且為有人居住、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同意書。
2.增編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書,檢附建管單位核准函、建物平面圖、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3.改編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書,檢附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4.門牌(鋁質)補發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現住人免附)。
5.門牌證明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或繳納最近一期房屋稅憑證或水、電費收據。
6.委託申請應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7.申請門牌初編,需俟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始可申請。
8.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9.門牌每面工本費120元、證明每戶20元(同一戶申請數份,以份數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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