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一)初領或補領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未滿14 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二)換領
- 本人。
- 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時,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
- 戶長親自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換證時無需委託書。
- 未滿14 歲之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如無暇辦理未成年人(未滿14 歲)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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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期限 |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當事人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原身分證相片已逾2年者同時檢附)
- 其他應備證件依下列區分:
(1)初領: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換領:原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補領:本人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 規費:初、換領50元;補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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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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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領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 應提憑證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
(1)戶口名簿正本。
(2)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2 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
(4)未滿14 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補領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 應提憑證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
(1)戶口名簿正本。
(2) 二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2 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 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 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4)未滿14 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換領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單純換證須本人親自辦理)。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申請人:
(1)本人或受委託人。
(2)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相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 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2 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四) 規費:初、換領50 元,補領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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