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 當事人。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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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期限 |
6個工作天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護照影本(本人及相關親屬之姓名應以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若無護照者,請於申請書中自行填寫)。
- 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認領、監護、(終止)收養等身分狀況資料;若需其它特殊記事,應另詳填於申請書內。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需經駐外單位或代表機構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 名)。
- 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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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申請地點:105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核發範圍:
(1)現戶謄本。
(2)電腦化(86年10月)後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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