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
(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
(7)隨船航行之海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