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回到生命禮儀 >
- 申辦單位: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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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民法規定,繼承有「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要概括繼承,由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用遺產來還,所以繼承人要向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才知道有多少遺產和債務;如果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陳報遺產清冊之人、陳報期間及管轄法院
- 陳報人: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數位時,只要一位陳報了,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
- 陳報期間: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3個月的期間,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延展。
-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應備文件
- 聲請狀
- 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遺產清冊。
- 全體繼承人名冊。
- 繼承系統表。
遺產之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 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 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
- 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 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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