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權利人(買方)、義務人(賣方) :
108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75461號令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47、81-2、87條條文,權利人(買方)及義務人(賣方)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違反上述規定屆期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平均地權條例第47、81-2、87條節錄)
#108.7.31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其施行日期,於109年7月1日施行。
請依規定按時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