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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1.經醫療機構診斷為疑似或確診失智個案。
 2.經診斷為失智症者,個案有精神行為症狀(BPSD),且主要照顧者經J 表評估結果有照顧負荷情形(倘個案未有主要照顧者,則此項為非必要條件),評估結果至少勾選3 題為「是」。如自行增加評估sCZBI12量表供參亦可。「確診」係指經臨床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臨床失智症評量表(CDR)值或失智程度。






聯絡電話:08-7662900分機516-521

更新日期:1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