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 訊息轉知】
內政部114年宗教團體表揚大會,請本鄉轄內符合資格之宗教團體遞件參加113年度績優宗教團體遴選,俾憑辦理後續提報表揚事宜,相關資料如附件檔案,在此公告。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4年1月6日屏府民禮字第1135143964號函暨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辦理。
二、按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宗教團體(下稱團體)參加「宗教公益獎」遴選有捐款資助、動員協力、政策響應等3種基準條件,請參加遴選之團體就捐款資助或動員協力擇一項目提報。至政策響應項目,係以遴選年度前一年屏東縣政府曾函請團體推動之政策事項且確有顯著推動成效者為限,該績優事蹟之起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為利內政部審查作業,欲參加遴選之團體須先將應備文件上傳至該部全國宗教資訊網(下稱網站)或由屏東縣政府代為上傳,其資料包括事蹟表、事蹟證明文件(如捐資證明、財務報表、公益支出分類明細表、活動內容、照片等相關佐證資料,並請依事蹟表內容排序)、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13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檢核表、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證明資料與參加遴選資格切結書等,上開事蹟表格式及相關電子檔可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宗教行政窗口-業務申辦項內下載使用。另團體完成事蹟表之填報後,應進行匯出及列印,並用印作為正式憑證,透過網站「上傳用印後事蹟表掃描檔」功能傳送,倘由屏東縣政府代為上傳之團體,須請其檢送用印後事蹟表及前開應備文件光碟(含可編輯之事蹟表),俾利本府線上作業。
四、復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及第9點第1項第1款規定,「宗教公益深耕獎」係為迄遴選年度前一年為止,符合連續10年或累計12次宗教公益獎或相關公益事蹟,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表揚。茲檢附114年「宗教公益深耕獎」符合資格名單(如附件)。
五、另本要點第5點第4款有關應備文件部分,前一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有意參加遴選之團體應及早進行年度財務或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作業,惟為兼顧該部辦理表揚作業及團體辦理年度決算作業時程,倘屏東縣政府完成初選審查時,團體仍未及完成113年度收支決算或收支報告申報,仍可就該遴選名單先予提報,團體必須於內政部複選審查結束前(約114年6月中)完成113年度收支決算之備查,始得表揚。
六、為利內政部旨揭遴選審查作業進行,檢附網站之審查作業流程表(如附件)及宗教公益獎動員協力提報事蹟範例(如附件)各1份供參,請於114年2月17日前將符合資格者,函送本所函轉屏東縣政府初審,俾利函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