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葬地點及範圍:本鄉第七公墓(泗溝水段361、361-2、361-3及361-5)地號等四筆,範圍內。 2.禁葬日期:自民國102年2月5日起。 3.上開地號範圍內自禁葬日起禁止埋葬、造墳、增建及改建原有之喪葬設施或擴充墓基。 4.違反公告事項,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查報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