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至12時 下午13時至17時
1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表、經調解委員會有關人員收案後,聲請調解手續即 告完成。 2.口頭申請:由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櫃檯向服務人員陳述聲請 意旨,由服務人員代為填寫,經當事人簽名蓋章即完成。 3.無論書面或口頭聲請調解,聲請人一經提出,本會即會於15日內發通知予當 事人前來調解。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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