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屏新鄉社會字第11300002532號
主旨:公告制定「屏東縣新埤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依據:
一、地方制度法第27條。
二、新埤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2次定期會第3號議決案(112年11月23日屏新鄉代字第1120000002號函)。
公告事項:「屏東縣新埤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作業要點」全文共九條。
【屏東縣新埤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一、訂定目的: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屏東縣新埤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為增進本鄉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老人健康促促進、社會參與等各項福利服務工作,落實在地老化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鄉轄內依法設置且運作中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三、補助項目:
食材費、水電費、瓦斯費、文具費、電腦耗材費、印刷費、講師費、活動材料費或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有關之項目等。
四、補助方式:
(一)每一關懷據點補助金額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下;全年度不得逾新臺幣60,000元。
(二)每年度分4期辦理請款核銷作業;每3個月為1期。
五、請領期程:
(一)第1期(1月~3月)於4月底前請領。
(二)第2期(4月~6月)於7月底前請領。
(三)第3期(7月~9月)於10月底前請領。
(四)第4期(10月~12月)於12月20日前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