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於109年5月5日發布屏東縣新埤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屏新鄉殯宗字第10930390300號
主旨:公告「屏東縣新埤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曁「屏東縣新埤鄉納骨堂使用收費標準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曁屏東縣新埤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7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109年4月16日屏新鄉代字第109300244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二、公布修正屏東縣新埤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十四條。
三、修正屏東縣新埤鄉納骨堂使用收費標準辦法第四條。
四、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屏新郷殯宗字第10930392300號
修正「屏東縣新埤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曁「屏東縣新埤鄉納骨堂使用收費標準辦法」第四條條文,附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