崁頂鄉調解業務簡介:
鄉鎮調解是由市公所設置解委員會,就當事人間爭議事件加以調和、排解,使雙方互相忍讓,達成合意的制度。調解案件並非每件都能成立,如果雙方各持己見或當事人未到場,調解委員會就很難幫得上忙。經調解成立之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核定即與法院確定判決同效力,又不用當事人花費金錢,的確很方便。
服務電話:(08)8631144轉調解會
服務地址:本鄉公所地下室 調解委員會
承辦單位:行政室〈調解秘書〉
服務時間:
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00
調解範圍:
〈一〉民事糾紛事件
1.借款、標會、車禍、損害賠償繼紛。
2.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財產繼承繼糾紛。
3.其它各種有關民事糾紛。
〈二〉刑事糾紛事件:
1.妨害風化。
2.妨害自由、名譽、信用。
3.傷害、毀棄、損壞。
4.交通事故。
5.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 民、刑事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申請調解。
調解聲請方法:
書面: 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附件 第五號用紙),自行填妥後提出聲請。
言詞: 由當事人以言辭向調解委員會表示,而經解委員會作成聲請調解筆錄之聲請。
※注意事項:
一、聲請調解需相對人地址。
二、下列狀況需委任書:
1. 非本人聲請、出席。
2. 機關行號非負責人出席。
3. 土地共同持有人任一位不克出席。
4. 法定代理人任一位不克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