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0月26日農牧字第1100042728B號書函暨旨揭公告辦理。
二、公告內容重點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為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如於111年3月1日前,已輸入或飼養前開犬隻者,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如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登記備查之犬隻得繼續繁殖,且經繁殖之犬隻出生後,應即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三、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