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8月10日漁二字第1101213942號函辦理。
二、依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略以,除花蓮縣及臺東縣不受限制,每年3月至10月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
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各漁會協助加強宣導禁漁區(期)規定並請相關單位加強巡護作業。
三、本縣公告封溪護魚河段,請加強宣導禁漁區(期)規定,並請巡守隊及相關單位加強巡護作業,以維護溪流河川生
物資源。
四、請相關單位處理本案時,惠予保護陳情人及陳情內容所涉關係人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