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_menu
:::

農漁牧相關

為因應天然災害及加強防汛措施,請魚市場及漁業團體等依說明辦理 
發佈日期:110-03-18    資料來源:崁頂鄉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3月4日漁四字第 1101346582號函辦理。

二、因應汛期將至,請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養殖業者注意塭堤修補維護和排水設施之疏通、檢視備用發電機並添足用油,同時應加強巡視水閘門並保持操作正常,必要時請漁民於塭堤加設防護網 以減少魚塭溢堤或潰堤時之災情損失,並注意豪大雨可能造成養殖池鹽度劇烈變化致養殖物死亡;另箱網及淺海養殖業者,應加強海上網具及纜繩等設施之固定。
  (二)相關漁民(業)團體落實前揭各項防颱(汛)整備與應變工作,並依團體類別分別填報「漁會暨其經濟事業防颱(汛)準備工作自主檢查表」、「魚市場因應汛期防救災準備工作自主檢查表」及「養殖協會防颱(汛)準備工作自主檢查表」,並請於指定期限內將前揭自主檢查表函送本府彙整後陳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養殖業者依屏東縣政府訂定之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要點)規定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民已辦理養殖登記證之有效期限,倘為效期屆滿或效期即將屆期者,儘速辦理換發新證,並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定辦理放養量(異動)申報作業。

四、為充裕漁獲供應及平穩魚價,於汛期期間請隨時注意轄區 魚市場之交易及供需情形,並加強漁產品行情報導工作,視供貨情形協請供貨業者釋出冷凍魚貨及增加養殖魚貨供應,另請於汛期前加強維護各項交易設施,必要時應請維修人員駐場,如有故障即予排除;亦應自備發電機,因應電力突發問題,俾確保冷凍溫度及水產品品質。同時請於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及警報解除後即時將行情資料上傳,瞭解產地生產狀況,俾迅速瞭解當日交易行情資料及預先因應未來魚貨供需。

五、後續若有災損,請依災害通報相關規定儘速傳真回報詳 (速)報表,並請主動協助轄內漁民向地方公所提報災情, 亦同時於「漁業天然災害查報、審核及救助數化e化系統」 登錄災損,俾有效掌握災害情況及執行救助事宜。另為確保汛期前準備作業更趨完善,除請主動檢視前置作業是否落實外,並請預先熟稔通報及救助作業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