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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110-09-24    資料來源:崁頂鄉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13日農輔字第1100023970號函辦理。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並修正第9條、第9條之 1、第10條,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以農輔字第1100023754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次修正為擴大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納入職業病之保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無須另外提出申請。請協助宣導並鼓勵農民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讓農民獲得更完善之職業工作保障。

四、另請協助宣導已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如因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疑似罹患職業病,得至具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之醫療機構診治,有利於協助被保險人治療並評估診斷是否為農民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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