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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牧相關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發佈日期:110-07-07    資料來源:崁頂鄉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7月22日漁四字第 1101260594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6月29日農輔字第1100023282D號書函及本府110年7月1日屏府農企字第11025314000號函辦理。

二、農委會110年6月29日以農輔字第1100023282號令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災損天氣參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災害達到此參數,視同已超過現金救助所訂損失率,得於現勘時免確認損失率,僅需認定養殖事實。另對於相關養殖登記有案或實耕證據明確者,於本辦法明定得免除現勘程序,逕為認定符合現金救助之標準,以達節省現勘災損之人力及縮短作業時間之目標。
類別:[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