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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公告廢止,後續辦理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保費補助事宜。 
發佈日期:110-03-18    資料來源:崁頂鄉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3月9日漁四字第1101346601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內容已納入「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有關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補助將依「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予以廢止。

三、農漁會受理保險保費補助案件,請依「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8、9、10、11條規定辦理,並依附件格式填具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申請書及彙整清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漁業署提撥補助款。

四、檢附廢止「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公告影本、「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申請書及彙整清冊(範例),共4份。
類別:[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