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_menu
:::

農漁牧相關

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110-06-02    資料來源:崁頂鄉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1日農牧字第1100219924號函送旨揭號令辦理。

二、本次動物保護法修正共計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增進動物福利為本法立法意旨。(第1條)
 (二)增列不當使用器物、不作為而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為虐待定義。(第3條)
 (三)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獸鋏等嚴重傷害動物之方式捕捉動物,並配合修正罰則。(第14條之1、第30條)
 (三)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獸鋏等嚴重傷害動物之方式捕捉動物,並配合修正罰則。(第14條之1、第30條)
 (四)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及寄養業者之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第22條之1)
類別:[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