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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為獎勵屏東縣崁頂鄉鄉民、學生參與各項競賽活動、爭取榮譽、嘉惠鄉里,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勵對象之資格:
(一)以賽事報名始日起,連續設籍本鄉1年以上(不含寄居人口)。
(二)本鄉轄內學校推薦報名參加之在學生。
三、獎勵對象及金額
詳見附件:補助要點
四、注意事項:
(一)參加個人單項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比賽優勝者,二項均得獎勵。但團體成績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僅予獎勵個人項目。 團體獎勵金之上限為2萬元,得由原報名單位出具領據向本所申請。
(二)申請期限:應於賽事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視同放棄。
(三)申請人應填寫本辦法附件之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檢附件之文如有外文資料,請附翻譯譯文。
(四)申請人如就讀高中職以下(含)在學者,得由學校函報本所,但仍需填寫本辦法附件之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
*已於110年4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