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竹田鄉調解委員會組織概況:
1、現任第29屆調解委員:如附件。
2、分區調解名冊:如附件。
二、聲請調解應注意事項:
1、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調解當事人應注意並詳閱之事項如下:
(1)須年滿二十歲〈以實歲計算〉之成年人始可聲請調解;未年滿20歲之國民,需由法定代理人〈一般係父、母皆要〉聲請調解。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可以聲請調解。
(2)受通知人於上開調解期日,務須攜帶身分證、印章到場。
(3)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4)當事人為公司行號者,請負責人攜帶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營利事業證影本親自參加調解會議,若委任代理人到場,委任書須蓋上公司大小章。
(5)車禍事件調解,當事人汽機車除保強制責任險外,若另有加保任意險,請當事人通知保險公司於調解當日派員到場協同調解。
(6)車禍過失致人於死之民事調解案件,為瞭解繼承人,請於調解當日請攜帶死已者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者除戶謄本。
3、民事案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3項】
三、調解文件下載:
1、調解聲請書:如附件。
2、調解委任書:如附件。
3、撤回告訴狀:如附件。
4、系統繼承表:如附件。
四、竹田鄉調解委員會免費法律諮詢時間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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