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未滿十八歲,未曾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且符合以下資格者: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 本扶助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3.父母離婚。
4.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或經判刑確定六個月以上,仍在執行中或羈押六個月以上,無力撫育,致生活困難。
5.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實際撫育之一方無力撫育。
6.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由父母之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且他方無共同生活及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