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且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回溯計算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存款本金由利息推估,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其一定數額之計算為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含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房屋合計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下列土地經本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