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老人,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且以最近三個月所生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
二、因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老人,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且以最近三個月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醫療費用係指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