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8:00~12:00 下午13:30~17:30
1.設籍本鎮持有新核發「身障證明」者: 經鑑定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 或同址分戶之親屬一人,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明。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由公所透過資訊系統查詢社政評估鑑 定結果符合(行動不便者),確認後始可辦理,依法並非開放所 有身心障礙者均可申請。 2.屏東縣籍持有(原舊身障手冊)者: 領有身障手冊者或其家屬同一戶號內之法定親屬一人得提出申 請。
1.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 2.印章(身心障礙者及代理人) 3.行照、駕照(選擇下列其中一種符合之條件) a.身障者本人行照、駕照 b.身障者沒有行照或駕照,由同戶籍或同址分戶親屬駕駛,請檢附親屬的行照、駕照 4.戶口名簿(身障者本人擁有行照、駕照者,免付) 5.換補發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需檢附舊證,若遺失需檢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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