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
本鄉調解委員會為鄉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組成,設主席1人,委員8人,負責為鄉民化解民、刑事糾紛,且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須上法院即可解決問題,另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可謂省時、省錢又方便!
有關調解聲請方法,分為書面與聲請二種,其中書面聲請,請向本所民政課或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如聲請人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印章、身分證到調解委員會代為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請村幹事代繕提出聲請。
調解服務項目
調解服務項目
項目 |
民事糾紛案件 |
項目 |
刑事糾紛案件 |
一 |
債權債務 |
一 |
妨害婚姻、家庭 |
二 |
動產、不動產 |
二 |
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 |
三 |
家庭糾紛 |
三 |
傷害、毀損 |
四 |
損害賠償 |
四 |
親屬竊盜 |
五 |
商事事件 |
五 |
交通事故 |
六 |
交通事故 |
六 |
其他告訴乃論之事事件 |
七 |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
|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表格下載
► 聲請書 ► 委任書
本鄉調解委員會電話:08-7368215分機轉38或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