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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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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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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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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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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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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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改選,原任理事長拒不移交,究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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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會處87年3月18日八七社三字第180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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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內政部66年11月28日台內社字第761699號函示:「...卸任理事長拒不移交,新任理事長得經主管機關核准逕行接任,並於接任後清查財務,如有短欠不足,得以侵占罪訴請司法機關辦理。」
本府補充說明:移交之執行,不以完整移交為是否移交之前提,新任理事長之接交應以實際接收之各項內容造具成冊(詳見移交清冊(PDF下載)範例),若有應交未交之品項,建請依下列步驟辦理:
1.召開理(監)事會,派員向前任理事長委婉索取。
2.召開理(監)事會擬定限期歸還之存證信函發予前任理事長(副知主管機關)
3.召開會員大會,徵詢多數會員意見,決定是否對前任理事長提出侵佔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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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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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入會及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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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1年11月23日屏府社政字第10136784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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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新會員入會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始取得會員資格,既取得會員資格即可行使會員權利(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惟法無明定禁止事項係人民之自由範疇,團體不應亦不得另為規定限縮或剝奪;倘團體之實際狀況若有提升素質、建立公約之必要,建議可於理事會先行討論設想週全後,列入會員大會宣導事項,藉由呼籲謀求全體會員共識,其效力僅同內規,未具實質效力。另「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略以:「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明定會員入會審查之期程,惟大會前十五日理事會召開完畢後至大會召開前,得暫停受理會員入會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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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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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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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2年05月16日屏府社政字第10214613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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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監事名額應各為單數,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1/3,三人始成會,監事名額至少為三人,理事名額至多為十五人,候補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正選名額1/3
補正做法:請團體依法修正章程後再行報核,並於理(監)事會報告修正事項及執行候補理事遞補缺額;若仍有不足額欲補足額之需求(理、監事之缺額未超過設置員額1/3時得不辦理補選),得於會員大會中報告修正事項後辦理缺額(含候補)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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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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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訂定與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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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1年11月23日屏府社政字第10136784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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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費之繳納,「人民團體法」第12條明定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於團體之章程中載明,又「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9條第9項略以:『申請社會團體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九)財務收入之總額,顯不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推展業務所必要之活動開支者。...』,「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7條又略以:「社會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綜上,章程中會費(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訂定除須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外,亦為會員資格及權利審查之要件之ㄧ,本府建議於社區章程中經費來源會費項下增列「前項常年會費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完成繳納。」並依規定執行,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者應予停權,遭停權之會員自無參與會員大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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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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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未依規定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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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1年11月23日屏府社政字第10136784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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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乃會員經大會選舉產生之選任職員,未依章程規定繳納常年會費即應予停止會員之ㄧ切權利,喪失會員權利自無資格行使理、監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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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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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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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1年12月10日屏府社政字第10138723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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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會議之名稱凡第一次必為改選會議。
說明:第N屆任期屆滿,由第N屆理事長召集「第N+1屆第1次會員大會」選出第N+1屆之理事、監事。再由第N屆理事長(或新任理事最高票者)召集「第N+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選出第N+1屆之理事長、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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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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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與理監事會合併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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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2年03月15日屏府社政字第10207513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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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略以:「理事會須於大會前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故理(監)事會為大會之準備會議,非改選之定期會員大會不宜與定期理、監事會同天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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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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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類應以橫式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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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1年12月10日屏府社政字第10138819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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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社區發展協會陳報之資料自94年1月1日起即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等相關規定比照行政院研考會推動之「公文橫書」將沿襲已久的公文直式書寫習慣全面改成橫式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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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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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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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100年5月25日修訂(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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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六條: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本府補充說明:
預算表之編列,上年度餘絀不應納入本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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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附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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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附屬組織之名義獨立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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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4年12月27日銀局(一)字第094801169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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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團體(即非屬立案登記之團體),其不具法人人格,本無權力能力及行為能力,其負責人以非屬立案登記之團體名義所為一切法律行為之效果,仍應歸屬其個人。是以,非屬立案登記之團體如擬開設存款帳戶,應以私人名義辦理。惟開戶人提出該團體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或備案之文件,銀行宜受理其顯示併列戶名之開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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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附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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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則之組成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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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2年04月22日屏府社政字第10211518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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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附屬組織係指社區成員組成之內部組織,非同對外開班、招生性質,其組成對象為社區會員(正式會員或贊助會員...等),其運作規範(組織簡則)係依組織章程規範授權由理事會擬定,其內容應敘明權力來源、名稱、宗旨、任務、組織運作、經費、會議及其他事項之規範,另其領導幹部之產生應經理事會之認同始可任命視事,故其任期與理、監事同得避免頻繁選舉造成之分裂。
請社區發展協會參酌本府制定之各該「組織簡則」之樣張內容修訂製作,並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後,連同會議紀錄、組織簡則、成員名冊(守望相助隊須增附輪值表及路線圖)一併報請公所審轉本府專案備查。
社區內部附屬組織成員應具備社區會員資格釋示函:106年06月07日屏府社政字第10618686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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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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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改建後社區會務停滯,可否要求將自籌部分發返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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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2年03月28日屏府社政字第10209136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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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條第十一項第四款略以:「...團體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又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七章第十九條規定:「社會團體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合先敘明。
生產建設基金中社區自籌部分本由社區居民捐獻籌措,查該會基金設立迄今近廿年,社區爭取返還基金自籌部分不僅於法不合,且現因眷村改建居民遷移致使社區會務無法正常運作,自籌部分之運用或返還原捐獻者皆未能確保達成公平正義原則。
故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於社區解散後,仍應依社區章程及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發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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