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工作師法第9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2.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3.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規定:「社會工作師違反第9條、第31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3.有關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注意事項,可參閱下方Q&A或「屏東縣社會工作師辦理執業執照相關事項說明」。
4.申請人請檢齊申請書及相關表件以郵寄掛號向社會處社工科辦理申請,諮詢電話08-7320415轉5398,陳社工師。電子郵件:a001927@oa.pth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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