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輔導辦法草案表
條 文
說 明
法規名稱︰屏東縣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輔導辦法。
明定法規名稱
一、為加強本縣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與維護管理,充份發揮功能,推動社區各項建設,增進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明定目的
二、社區活動中心係指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劃成立之社區,所興建供民眾集會暨舉辦各項社區活動場所之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
明定規範主體
三、社區活動中心之所有權單位及管理機關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為各鄉鎮市公所,並得授權社區發展協會為管理單位。
明定管理機關
四、社區活動中心應由管理單位設置專人管理與維護,以利業務推展與聯繫。
五、社區發展協會應擬定社區活動中心管理維護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公所備查。
六、社區發展協會如未善盡使用管理責任,經所在地公所勸導而仍不改善者,所在地公所得停止其使用。
明定管理機制
七、當地里長(民)召開里民大會、鄰長會議等法定會議時,得向管理單位申請免費使用社區活動中心,唯應負責場地清潔等善後處理。
八、當地里民辦理法定會議以外之集會或活動,得借用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單位並得酌收水電、清潔等費用。
九、里民集會所與社區活動中心屬合署辦公者,若於使用管理上有爭議時,所在地公所應協調解決,以維護地方和諧。
明定使用原則
十、鄉鎮市公所應訂定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供轄內各社區發展協會依要點制定各該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五、八、十條者,本府得駁回其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
明定輔導及處分
十二、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