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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服務
親等關聯
日期:103-07-15
一、依
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
或
第二十九條
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必要。
二、依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
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必要。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必要。
四、為依
國籍法第二條
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必要。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必要。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必要。
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
3.受託人
4.繼承人或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
應備文件
除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外,依不同申請需求應有下列證明文件:
1.依人工生殖法者,應出具醫療機構證明書正本;或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正本。
2.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者,應出具醫療機構證明書正本。
3.依法律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辦理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4.依法院要求者,應出具法院通知、函文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5.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應出具主管機關確認之證明文件正本。
所需費用
第1份每張新台幣30元,申請兩份以上第2份每張新台幣15元。
申辦時間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准駁。
本所受理
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至下午17:30。
相關檔案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書
(113.63KB).pdf
相關連結
戶籍法第65之1條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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