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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屏東縣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 老人福利法第22條 (二) 內政部「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5條第1款 (三) 中央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各縣市政府法定應辦事項。 (四) 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目的:為維護本縣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保障老人醫療保健服務,補助其無力負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自付額費用。 三、補助對象: (一) 年滿65歲以上(含)、70歲以下(不含),符合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標準1.5倍、2.5倍之老人,且因無力負擔自付額而尚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 (二) 95年度已接受補助者,如無故退保則不列入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上限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類保險人類別之地區人口(第一類至第五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無職業之人口)健保自付額新台幣604元(1,007元×60%),如低於新台幣604元者全額補助,超過新台幣604元者,超過部分由當事人自付。 (二)補助期間為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五、申請及補助辦法: (一)本府請中央健保局提供65歲以上未加保之老人名冊計1,217筆。 (二)經本府電腦篩選後,65歲至70歲老人共計369名 (三)本府按季經電腦比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函文公所協助輔導符合資格者,檢附繳費收據提出申請。 六、經費概算及來源:自本府96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計畫項下支應,所需經費用盡即截止受理。 七、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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