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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組織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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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組織設立
> 人民團體組織設立
人民團體組織設立
業務項目:
人民團體組織設立
業務說明: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條件:
前項發起人係社區居民設籍居住社區者,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者為限:
1.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份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應備書表: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發起人名冊。
4.戶籍之証明資料。(身份証正反影本)
申請程序:
檢具上列資料一式二份向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申請。
附註: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織、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推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承辦人:陳建屏
聯絡電話:08-7378821轉112
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下載
瀏覽人數:
6752
最近更新:
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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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版權所有 地址:
900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
電話:
08-7378821
傳真:
08-7361026
服務時間:
08:00~17:30(中午12:00~13:30為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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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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