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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組織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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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圖示人民團體組織設立
 

業務項目:
人民團體組織設立

業務說明: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條件:
前項發起人係社區居民設籍居住社區者,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者為限:
1.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份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應備書表: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發起人名冊。
4.戶籍之証明資料。(身份証正反影本)

申請程序:
檢具上列資料一式二份向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申請。

附註: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織、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推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承辦人:陳建屏

聯絡電話:08-7378821轉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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